通訊局早前接獲16宗投訴,有關電視廣播(00511)(無綫)去年9月14日在翡翠台播放的電視節目《香港唱好演唱會》,經審議後決定向無綫發出勸諭,敦促其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的相關條文。
投訢主要指節目中詳細介紹的食肆、酒店、商舖、產品/服務等優惠,等同廣告材料及直接推銷或建議使用有關產品/服務;節目中過分展示或強調及/或不斷稱讚被識別為該節目的產品贊助商,包括某龜苓膏品牌、某餅家及某網上購物平台。就該節目的內容及類別而言,有關表達手法不自然及令人覺得突兀,屬直接推銷或建議使用該等產品/服務。
通訊局認為,就該平台的間接宣傳而言, 有關無綫沒有遵守「不得直接推銷或建議使用的規定」的投訴成立,無綫違反《電視廣告守則》第9章第2A(a)段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