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在網誌表示,香港自2000年成立強積金,及在有「對沖」機制下,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就業保障功能便被削弱,而失業保障便「對沖」退休保障。若要考慮香港是否應成立失業保險,便要一併考慮遣散費的調整,長期服務金的存廢,及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對沖」的安排。
他續稱,在失業保險制度下,僱主解僱員工少些「罪惡感」,對僱主是好處,對員工便是壞處,這亦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即僱主將其企業社會責任推回給社會。另一方面,僱員不急於即時搵工,回到勞動巿場的壓力較低,從整體經濟及勞工供應上便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羅致光指出,失業保險的利弊,除了考慮其本身的設計,亦要考慮與其他相關社會制度的關係,更要考慮到整體經濟、勞工巿場生態、僱主與僱員在僱傭關係上的行為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