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昨天發聲明指《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23條涵蓋的範圍,應由特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又指《基本法》18條規定,人大常委看來無權將《香港國安法》 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回應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原則上是中央事權,《基本法》23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並不表示中央放棄在有需要時直接行使權力處理香港的國家安全問題,包括為特區建立和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人指中央沒有權力以《基本法》18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這個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其次,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事實上,香港居民在回歸後受到的權利與自由保障,其法律基礎是《基本法》,而非任何其他公約。
第三,國家安全不受有效法律保障,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也難以保障,更遑論其他權利和自由。
最後,全國人大的決定有助香港從根本上擺脫暴力和動亂,讓市民回復和平安穩地生活,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這是香港廣大市民的根本福祉所在,也符合任何希望合法地在香港生活與投資的外國個人與企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