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表網誌,指對於有意見認為律政司應該以公眾利益這個因素,向年青的犯案者撤銷控罪,必須強調是律政司一直嚴格按照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每一個檢控決定。她又說,或許有人誤以為使用暴力手段是可以達成目的,但希望他們明白,任何違法的行為,最終都會帶來法律後果。
鄭若驊表示,《檢控守則》已列明檢控人員在處理涉及少年犯的案件時,須就公眾利益所考慮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犯案者過往的犯罪紀錄、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及可供法庭選擇的判處刑罰等。律政司必須按既定程序處理檢控事宜,檢控人員不能隨意動用公眾利益作為撤銷控罪的理據。
鄭若驊說,律政司在考慮使用以上處理案件的方法時,都必定要根據每一宗案件的案情仔細客觀分析,再按相關原則作出決定,絕不能單靠犯案者的年齡這一項因素。所有犯案者的法律代表除了有責任告訴他們的法律權利外,同時亦有責任提醒他們所面對的法律後果和以上各項安排的考慮因素。
她又稱,任何人用違法行為來達成目的,他同時亦必須要預備承受法律責任,因此希望大家,特別是年輕的一輩,要建立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凡事三思而行,不應隨便以身試法,因為一個錯誤的決定是足以摧毀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