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就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公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即日起展開公眾諮詢至下月7日。
選管會建議,「選舉開支」指某選舉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期間或之前之後,為促使當選而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功能界別和地區選舉的每名候選人或每份候選名單開支限額,介乎13.3萬元至760.2萬元。
選管會指出,「候選人」包括在選舉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經公開宣布有意在地方選區,或者功能界別選舉中參選的人士,不論是否已遞交候選人提名表格,或者在交表後撤回提名,抑或被選舉主任判定為提名無效。「公開宣布有意參選」需要視乎整體環境及客觀事實和證據,從而推斷有關人士有否實質意圖。
選管會又稱,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倘若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和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或其中一項費用,該人士將獲豁免條例中相關刑事責任。
但假如某候選人或某名單上的候選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或獲他們授權的人士,在互聯網平台發布相關選舉廣告,即使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或連接互聯網所需費用,亦須計入該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選舉開支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