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公布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暫行辦法明確,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亦明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同等標準繳費,並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各級財政對在內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港澳台大學生除外)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