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將移交逃犯的刑期門檻增至7年,會否令性罪行等難以處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電台表示,這方面主要是考慮到平衡,修例後本港由不能處理移交逃犯,到可以處理最嚴重的罪行已有進步。對於受害人為16歲以下的性罪行,他強調,可以例外處理。
他續稱,在修訂《逃犯條例》的最新建議下,特區政府可以將探視權和公開審訊等保障,加入與移交方的協議之中。而按照內地法律,疑犯被捕後法院要在一定時間內通知其家屬,亦要有律師代表參與,條文上完全符合有關要求。
至於額外人權保障不納入修訂《逃犯條例》中,李家超指出,因為世界上不同地方有不同法系,因此要保持靈活性;若某些國家已經是實行「無罪假設」原則,便不需要將條款寫入法例之內。
華置前主席劉鑾雄日前撤回就修訂《逃犯條例》的司法覆核申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但稱在條例未通過前,提出司法覆核並不是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