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違反禁制令,去年被裁定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判監3個月。黃之鋒就刑期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下午頒下裁決,判減刑至2個月,即時入獄。
判詞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黃之鋒犯案時只有18歲,被判刑時21歲,屬於年輕;黃之鋒亦認罪,願意接受法律後果,並向法庭致歉,這些是他最強的求情因素,因此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減為2個月。
不過,判詞強調,黃之鋒行為嚴重和蓄意地妨礙了強制令的執行,其行為等同直接及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必須處以阻嚇性刑期。又指任何講法指黃之鋒是因為他的社運身份或名聲才被處罰,都是毫無根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