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早前承認4項洗黑錢罪,高等法院今判處被告合共29個月監禁。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需要考慮罪行是否牽涉國際層次、被告是否知悉其行為違法、被告是否從罪行中得益、及牽涉金額等。故判被告第一項涉於台灣取去死者手機、相機、並以死者提款卡提取2萬台幣的控罪39個月監禁;第二、三項涉及被告在港以死者提款卡先後取去1.05萬及8500港幣的控罪30個月監禁;第四項涉被告以死者提款卡提取200港幣的控罪12個月監禁。
彭官稱,由於被告認罪,故扣減三分一刑期,但將第二項控罪其中3個月刑期分開執行,故合共判處被告29個月監禁。彭官認為刑期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被告聽取判刑後神情冷靜。
被告代表大律師梁耀煒庭外表示,未收到其要求上訴的指示,亦不回應刑期輕重,被問及被告是否擔心被引渡到台灣,他只笑而不語。
由於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今日判刑吸引近30名傳媒到庭採訪,法庭內座位不足,部分傳媒需要站於法庭內聽取判刑。有一名男子在被告進入犯人欄時向被告高舉手臂以示加油,惟被告未有看見,該男子在審訊甫完結就離開,據悉他並非被告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