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裁定原居民在私人土地興建丁屋,屬《基本法》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但以批官地或換官地等方式建丁屋則不受《基本法》保障。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在電台節目表示,裁決澄清部分政策,減少推動改革丁屋政策的障礙,而判詞亦顯示合法傳統權益,是指向政府申請建屋的權利,不是必然建屋權。
黃肇鴻說,丁屋政策推出時原意是供自住,而不是作為資產可供出售,認為政府在丁屋把關方面有待改善。
在同一節目上,鄉議局當然執委林國昌對裁決感失望,不過他認為由於村內官地買少見少,整體影響不大,又強調丁屋是資產,反問如有需要為何不許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