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針對沒有與特區簽定協定的地方,以單次個案方式處理移交逃犯安排。保安局重申,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填補現有制度漏洞,任何外地罪行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可移交,外地行為在香港不屬刑事罪,香港完全不會考慮移交。
有商界人士對修例感到疑慮,保安局書面回應指出,一般形容為商業罪行,是指欺詐、偽造文件等罪行,這些罪行必須是有欺騙或犯罪意圖,若沒有欺騙或犯罪意圖,在香港不構成罪行,所以不小心或錯漏行為在香港不構成刑事罪,完全不會移交。
保安局強調,移交過程由政府和法庭雙重把關,在個案移交方面,政府有全權不處理有關請求,如決定處理,則整個過程必須符合現有法律下所有相關的人權保障。
局方指出,正整理和分析收集的所有意見,包括商界和其他渠道的意見,會審慎處理,盡快完成建議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