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對該省司法廳原副廳長程瀚受賄、徇私枉法一案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7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程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查明,2006年至2015年2月,程瀚先後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長、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安徽省司法廳副廳長等職。在此期間,程瀚利用其擔任上述職務上的便利,為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汽車牌照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關係人,索取或非法獲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約1795.52萬元(人民幣·下同)。在大肆受賄的同時,程瀚還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插手干預案件,幫他人平事,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一審裁定,以受賄罪判處程瀚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400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6個月,並處罰金4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後,程瀚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