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第12屆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賈學英受賄一案,今日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賈學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489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以受賄罪判處賈學英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賈學英利用擔任泰安市市長、山東省交通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貸款、工程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489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學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賈學英犯受賄罪,罪名成立。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賈學英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