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賄及行賄案今日宣判,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李文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款300萬元(人民幣‧下同);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罰款300萬元;並充公受賄所得財物。李文科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李文科在1997年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遼寧省農牧業廳副廳長、農業廳廳長、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提拔、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和項目建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另於1997年至2016年,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合共約3659萬。
另外,在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中共遼寧省委民主推薦副省級領導幹部人選期間,李文科為獲得推薦為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人選、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選,給予多名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合共約186萬元的現金及購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