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名保姆去年6月縱火令僱主母子4人死亡,死者家屬日前起訴物業公司及杭州市消防局等,指消防局滅火救援行為存在過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據相關法律滅火救援不是民事行為,三原告與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間不因該滅火救援行為發生民事法律關係。
法院指,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滅火救援存有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今日經法院再次釋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該項起訴,法院遂依法裁定駁回其對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訴。
案發於去年6月22日,杭州藍色錢江小區發生火災,母子4人遇難,保姆莫煥晶因縱火被判處死刑。上月21日,死者丈夫林生斌及家屬等3人,向包括物業、家政及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在內的9家公司或機構,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生命權糾紛民事訴訟,要求判令9名被告賠償合計超過1.4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