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上月在《香港政策法報告》中表示,特區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去年10月拒絕一項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書面回覆議員提問時表示,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當中涉及的資料亦不宜披露。
他續稱,根據《逃犯條例》,特區政府在收到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該要求才可獲進一步處理,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香港特區政府亦須就香港接獲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發出通報。
區志光強調,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以及香港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