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被指在立法會會議上搶走官員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有關條例適用於立法會一般程序,但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控方將會決定是否上訴或撤銷控罪。
判詞指,即使條例中沒有明確說明,條例所指任何人不應包括議員,從整體角度去檢視條例時,議員的言論自由不應只限於言詞上的表達,亦應包括其他方式。
判詞又指,議員於議會應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確保議員可自由辯論,否則可能會引起寒蟬效應,加上現時已有足夠條例規限議員的行為,根本不需要第17(C)條作規範。
梁國雄於庭外表示,裁判官的裁決理據十分乾淨俐落,即使律政司日後決定上訴,看不到裁判官會改變判決。被問到今次的裁決是否還他一個公道,他指現階段這樣說是太早,因為律政司仍可能有下一步行動。
事發於前年11月,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橫洲發展期間,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搶走時任發展局局長馬紹祥枱上的文件,馬紹祥兩日後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