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上午舉行特別會議,繼續商討有關修改財委會會議程序的機制,多名議員提出規程問題。
公民黨郭榮鏗指出,財委會會議程序具法律效力,涉及重要公共權力,不應以提出動議方式去修改;同時,亦認為應刊憲公告,要求主席三思。公民黨楊岳橋強調,今次涉及大幅度改變財委會會議程序,若沒有文本公告,擔心會令公眾感到兒戲。民建聯蔣麗芸認為,郭榮鏗的說法有道理,希望法律顧問解釋當年修改財委會議事程序為何不用刊憲,但她不支持中止動議。
立法會法律顧問指,財委會會議程序具法律效力,但法例並無規定、修改有關程序時需要刊憲;不過,法例亦沒有排除不用刊憲,因此交由財委會自行決定。
法律顧問稱,財委會在2007年曾改動會議程序,加入37A段及相應條文,而當時並無刊憲,是以討論文件方式決定,而當時的做法是否屬於大改動,則由議員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