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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日 中國財經

金管總局: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股東分紅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稱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借款人股東分紅,以及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金管總局指出,此次修訂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同時,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對於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辦法》稱,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貸款人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測算方法。

期限方面,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於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的,期限一年以內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期限超過一年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該《辦法》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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