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今日發布《關於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明確實施差異化資本監管,優化風險因子,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般而言,保險風險因子是保險公司投資和經營業務的資本佔用。就市場風險而言,風險因子愈高,要求的最低資本愈多,對資本的佔用和消耗就愈多。下調風險因子,也意味着保險公司的資本使用效率可以得到有所提高。
就優化風險因子方面看,對於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份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對於保險公司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開披露近3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在差異化資本監管方面,《通知》指出,對於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總資產100億元(人民幣‧下同)以上、20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徵系數為-0.05;總資產1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徵系數為-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