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聯合發布保薦機構評價辦法,以適應全面實行註冊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薦機構強化質量意識。評價辦法根據評價得分高低將保薦機構劃分為A、B、C三類,且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一票否決」,可將保薦機構評價結果直接評定為C類。
深交所官網刊登「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全文及新聞稿稱,評價體系由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保薦業務質量評價、評價得分調整三部分構成。
其中,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佔比70%,重點圍繞公司經營質量、市場表現、公司治理質量等三個投資者普遍關注的維度展開;保薦業務質量評價佔比30%,主要衡量保薦機構首發項目執業情況,包括項目審核結果、招股說明書披露質量、保薦機構盡職調查程序等內容。此外,評價得分調整不設權重,根據項目風險及執業風險情況等對評價得分進行調整。
新聞稿稱,為強化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力度,評價年度保薦機構因發行人欺詐發行、上市三年內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為被立案的,按照「終身追責」原則,相關保薦機構評價結果直接評定為C類。此外,經有關部門認定,保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發行上市領域行賄行為的,相關評價結果也直接評定為C類。
據評價辦法,保薦機構評價結果為C類的,滬深交易所依照有關規定加大對其保薦的首發項目審核問詢力度,同時加大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比例。評價辦法設置一年評價過渡期;自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評價結果暫不對外發布,也不作為分類監管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