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和中證監聯合發布《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稱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為1.2萬元人民幣,每年繳費不得超過該繳費額度上限;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額度上限。
《辦法》並指出,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實行完全積累,並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辦法》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定居等任何一條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作為特殊專用資金賬戶,參照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Ⅱ類戶進行管理。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綁定,為參加人提供資金繳存、繳費額度登記、個人養老金產品投資、個人養老金支付、個人所得稅稅款支付、資金與相關權益訊息查詢等服務。
銀保監同日發布《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顯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將個人養老金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意見稿強調,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參加人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在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指定,但不得由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直接在商業銀行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