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規定投資者當日買入的中國存託憑證(CDR),當日不得賣出,並對CDR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該所全日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日,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為20%。
《辦法》指出,境外發行人申請CDR首次在上交所上市,需要滿足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市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下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以及中證監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股票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符合申請上市的CDR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5億元。
個人投資者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50萬元;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沒有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沒有境內法律、該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
深交所同日亦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對CDR交易同樣實行相同的價格升跌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