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時評文章稱,隨着直播電商的日益發展壯大,信用應該成為行業的准入門檻。只有進一步規範和明確直播電商中「人、貨、場」等之間的權責關係,才能促進直播電商健康發展,讓大眾真正享受到互聯網帶來的紅利。
文章指,直播帶貨作為互聯網新經濟業態,已經成長為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最大增長點之一。與此同時,直播電商更高的流量吸引力與流量變現能力也帶來一些問題,如虛假宣傳、不退不換、假冒偽劣等。這些行為及其背後的誠實信用缺失,成為影響行業健康長遠發展的重要因素,極待規範和引導。
文章稱,信用的公開和共享是誠信聯合懲戒機制的基礎,主播、商家和直播服務機構的失信行為既要讓社會大眾看到,也要通過信用共享機制被各個平台看到。一方面,應讓消費者的口碑和評價成為直播行業的指針。另一方面,有必要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直播平台來說,應結合主播的信用等級,提供與之相適應的監管等級和權限,確保消費者的正當評價權利並納入直播評價系統,同時在技術上確保信用等級和消費評價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