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稱,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嚴禁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獲取貸款、票據承兌和貼現、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等銀行授信。
意見稿稱,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不得以所持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為非本單位及其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銀行保險機構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讓股權。
同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及其所在企業集團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兼任銀行保險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出資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意見稿顯示,符合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的情形包括:持有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民營銀行、保險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15%以上股權的;持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機構10%以上股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