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激勵商業銀行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增強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的能力,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後,從指標體系看,將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兼顧考核重點和平衡關係。
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包括服務生態文明戰略情況、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情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增」完成情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控」完成情況4個指標。
至於發展質量包括經濟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潤率、人均淨利潤、人均上繳利稅4個指標;風險防控包括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增速、撥備覆蓋水平、流動性比例、資本充足率5個指標;經營效益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分紅上繳比例3個指標。
根據《辦法》,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保持相對穩定,並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客觀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