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與中證監發布,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將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
意見稱,將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機制,範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投資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均屬調解範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調解組織的非訴訟調解、先行賠付等,均可與司法訴訟對接。
意見指出,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費用等。
2018年11月30日 中國財經
最高人民法院與中證監發布,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將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
意見稱,將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機制,範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投資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均屬調解範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調解組織的非訴訟調解、先行賠付等,均可與司法訴訟對接。
意見指出,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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