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發布通知明確,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可為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經批准的證券投資等資本和金融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包括即期、遠期、外滙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等。
通知稱,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應堅持審慎原則,注重人民幣購售業務的雙向平衡發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形成的頭寸應基本平盤。境外參加行可通過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代理,也可直接進入境內銀行間外滙市場平盤。
通知稱,人行對人民幣購售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必要時可採取措施對人民幣購售業務進行調控。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國外滙交易中心應要求境外參加行承諾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做好盡職調查原則,確認所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符合實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