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出通知,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要求RQDII開展境外投資的,不得將人民幣資金滙出境外購滙。
通知稱,人行將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RQDII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人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滙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訊息。
通知要求,境內託管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展業原則,加強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行為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確保相關業務依法依規開展,並按照要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人行報送相關訊息。
對違反業務辦理、訊息報送相關規定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及其境內託管銀行,人行採取通報、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