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21年11月20日

李明正 理財方案

【移民】成立移民信託四大常見問題

前文曾分享過信託的概念及常見的移民信託。近日在很多諮詢的過程中,發覺普遍人士對信託的期望和需求仍然有不少誤解,無論是不理解「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ies)的意義,希望成立信託後仍然能對資產保持控制權才比較「安心」;還是成立得太遲、信託資產沒有清楚分隔,以及信託人的安排失當等,除了有機會不能更好的保存資產,也可能令成立人或受益人需要負擔不必要的稅項。

更多移民理財文章

以下筆者會分享4個常見問題,希望有意成立移民信託的朋友可以盡量避免。

過度控制引申稅務問題

要令資產分隔及稅務符合效益,很多時移民信託都需要以「全權委託」的方式成立,成立人難免有對財產失去控制感到「憂慮」。其實,根據不同地方的信託法,仍然能給予成立人或指定相關人士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例如在香港的信託法下,容許成立人對「全權委託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內的信託資產,保留投資管理的權力,同時分割資產的名義擁有權。如果要求有更多「保留權力」(Reserve Power),可以考慮在其他離岸中心如英屬處女群島BVI成立特殊類型信託如VISTA。

不過,成立人在這些信託架構下保持控制權,便有機會觸發在自己稅務居民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規則,即使信託沒有分配收益予受益人,架構內控股公司的利潤可能會引申至成立人或受益人的應課稅收入。

另外,一些移民信託例如加拿大的「祖母信託」(Granny Trust),要求信託人、參與信託資產管理及信託實則控制人,均不可以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如果成立人在信託營運及管理中有太大的參與度,以及能直接影響信託人的決策,在移民後便很可能導致信託完全喪失稅務優勢。

移民人士不宜擔任信託人

除了上述控制太多所引申至的潛在稅務責任,其實在成立移民信託時,還有委任誰做信託人、什麼時候成立及信託內放入什麼資產這三大問題需要考慮。在很多司法地域下,信託可以有一個以上的信託人,身份可以是個人,或是通過成立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擔任。

這種做法好處是強化信託資產管理的同時,保持控制成本的靈活性,但缺點是可能會導致信託變為一個納稅主體。例如在英國,只要有其中一個信託人為英國稅務居民,信託便會變成「稅務居民信託」(Resident Trust),亦即俗稱的「境內信託」,需就英國境內外所有收益納稅,所以在委任信託人時,盡量應該避免選擇會同時移民的家庭成員或關聯人士。

成立時機及資產配置需審慎

為了降低成本,很多人都希望盡量推遲信託的成立時間。這種想法是無可厚非,畢竟小數怕長計,費用長期累積下來,或多或少都會影響資產價值。不過,要達至稅務效益,大多數移民信託都要求放入的資產為移民前資本,有些信託如上文的祖母信託或美國的「境外委託人信託」(Foreign Grant or Trust),須於移民前最少5年成立。

在資產配置方面,很多國家都普遍只容許信託內的境外資產有相關的稅務寬免,例如英國的「除外資產信託」(Excluded Property Trust),信託中只有英國以外的「受保障境外收入」(Protected Foreign Source Income」才能獲稅務豁免;至於希望存放信託的境內資產,就應該以獨立一個「境內信託」處理,正確分隔兩類資產才能獲取最大的稅務效益。

 

https://www.facebook.com/ginleeifp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