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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0日

John Rekenthaler 基金

指數供應商的責任

指數型基金往往受到強烈批評:指數型基金獎勵主要指數的成分股,懲罰沒被納入指數的證券,扭曲股價;它們助長了股市泡沫;它們是懶散的(甚至是有害的)企業監察者。

相反,編纂和提供指數的公司卻沒有受到注目。它們的產品出現在晚間股市消息,以及眾多基金的名字中,但這些公司卻沒有出現在眾多負面頭條新聞中──受罵的通常是領航基金,而非MSCI。

但一份名為《操縱資本:在被動型資產管理時代指數,供應商的私人權威與日俱增》(作者為University of Warwick的Johannes Petry及University of Amsterdam的Jan Fichtner及Eelke Heemskerk)的論文令情況可能有變。留意論文題目指出,指數供應商並非只是協助資本分配這中性任務,而是操縱它。

指數供應商操縱資本

我同意論文作者的說法。如果指數沒有吸引資金,那麼還有可能存在中立性。但既然指數吸引資金,那麼只有不存在的指數才不操縱資本:整個全球金融市場。任何類別的劃分,即使是廣泛的分類(例如「全球股票」和「全球固定收益」),會造成與它們市值權重不合比例的資金流向,無可避免會造成扭曲。此令被動型投資者偏好一些資產類別,扭曲了資金配置,雖然這並不是投資者的原意。

指數供應商的其他干預則更加明顯。標準普爾並非只是將最大型的500間公司放進標準普爾500指數,而是從合資格的候選公司中挑選。遴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並不公開。舉另一例子,某某必須決定哪一市場屬「新興」和哪一市場則不然。那個某某就是指數供應商。

更多的還有助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的「策略性啤打」指數:低波動性股票有比更高波動性對手更好的風險/回報比;高息股比低息股表現更好;股票同等權重比市值加權好,如此類推。

供應商基金投資者三方有責

其中一個潛在市場影響已經提及過:資金流向指數型基金會影響資產類別價格。但是,指數供應商和它們的拍檔,即提供指數型基金的公司,也同樣影響資產價格,而不必然是公平的。最近表現欠佳的股票,和成功的股票同樣受指數型基金的資金偏愛。這看起來不太對。

不幸的是,這論據很難(若非全然不可能)被量化。主動型投資者有可能很快對來自編製指數帶來的低效率進行套戥,又或者差異可能會持續,我們難以清楚理解。但明確的是,這擔憂某程度是真確的,是由指數供應商、指數型基金和指數型投資者綜合所致。如果有人要被指摘,這三者都有責任。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我們會繼續聚焦於指數供應商的其他方面。

(二之一)

 

John Rekenthaler

Morningstar

研究部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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