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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 2012-11-02 05:00

杜慧賢

合夥企業或股東 保障有法

對跨國公司或中小企業的合夥人或股權董事而言,他們持有的股份往往是他們最具價值的資產。另外,他們的逝世可能會為公司的業務及財政狀況帶來負面的影響:健在的合作夥伴或股東可能會因為未能籌集足夠資金,而不能從已故夥伴或股東的遺產中購入其股份;已故夥伴或股東的遺產繼承人未必有興趣參與該公司的業務,但同時難以出售有關股份;又或某夥伴或股東可能身患重疾,並希望出售股份,但難以尋找具備足夠資金購買股份的人。

舉例 :

王先生是一家資訊科技公司的股權董事。該公司市值210萬美元,除了王先生外,還有兩名股權董事,而三位董事各持有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

王先生不幸地於一場車禍中喪生,他的家人需要處理王先生的身後事及遺產事宜,而他們並沒有興趣涉足王先生公司的業務。

相反,另外兩位董事則希望購入王先生的股份,令他們可以繼續維持公司的運作。由於所涉及的資金不少,購入王先生的股份對兩位董事而言確實有一定的財務壓力。究竟兩位董事可如何盡快購入王先生的股份呢?

為減低生意夥伴和股權董事的離世或健康問題對公司所產生的影響,公司可以預先為他們購買合夥企業或股東保障,而受益人為其他股權董事。

萬一任何一位夥伴或股東突然離世或患有嚴重疾病,其他股權董事便可以獲得一筆款項,以維持公司運作及支付有關的額外開支,避免影響公司的營運及有效減輕財務負擔。於投保的同時,公司亦應更新內部條文,確保健在的董事可以從已故董事的遺產中購入其股份。

以王先生的個案為例,假設他和其餘兩位董事預先作出了股東保障的安排,包括購買保額為70萬美元的壽險,在王先生身故後,其餘兩位董事便可運用保險公司就王先生的離世而作出的70萬美元壽險賠償,向王先生的家人購入王先生的股份。這筆金錢一方面能夠幫助王先生的家人維持現有的生活模式,同時當兩位董事購入王先生的股份後,各人便能夠擁有公司50%的股份,維持對業務的控制。

如果三位董事當初並沒有就股東保障而作出任何安排,在世的股東若要購買王先生的股份,很可能要自行籌集資金。若然他們沒有足夠的私人資金,便可能要作出貸款;若果貸款失敗,他們便不能購買股份,而王先生的家人並沒有興趣接手公司業務,卻繼續持有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這可是一個雙方都不願意看見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