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訴審裁處批准UBS AG的前主管人員及董事總經理蔡洪平,就針對證監會禁止他重投業界5年的決定而提出的覆核申請。
證監會繼早前因UBS AG和招商證券在中國金屬的上市申請中,沒有履行它們作為聯席保薦人的責任,而對兩家公司採取紀律行動後,作出上述的決定。
證監會稱,蔡洪平沒有就中國金屬的上市申請履行其作為主要人員的監督職責。儘管蔡洪平承認在關鍵時間他是UBS AG的高級管理層成員,但他否認曾獲UBS AG委任為交易團隊的隊長,即中國金屬的上市申請的主要人員。
上訴審裁處注意到,由於並無明顯的文件資料顯示蔡洪平確認他曾出任負責交易團隊的主要人員一職,因此裁定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他獲委任為交易團隊的隊長並且對這事實知情。因此,無法要求蔡洪平就交易團隊的缺失負上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