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的相關規定,於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3191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255宗個案,共涉及218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1.86萬元,合計總罰款共46.56萬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二)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及(三)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一)及(三)項共15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1.42萬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