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受賄逾5181萬元(人民幣‧下同),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張永澤入獄14年,罰款500萬元,張永澤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張永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環評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5181萬多元。
法院認為,張永澤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