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受賄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以受賄罪判囚15年,並處罰金7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收益和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謝計來於2002年至2017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職級晉升、工作崗位調整、工程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9年至2020年,謝計來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逾887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計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構成重大立功,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