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39歲應朋友要求來港開立銀行戶口,騙徒其後向電騙案受害人聲稱戶口為廉署人員所有,要求對方存入款項,女子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串謀「洗黑錢」,判囚5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涉及跨境因素及向銀行作出虛假陳述,為保障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病情等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5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胡慶珠於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間串謀他人,處理多筆在其中銀香港戶口的港元及美元,共值約60萬港元。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懷疑有人在電騙案中冒充廉署人員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應一位透過網上社交平台認識的朋友要求,來港在中銀香港開立3個戶口,並將戶口交由他人操作。被告亦在開立戶口時,虛報其教育程度及受僱情況。
調查又顯示,騙徒曾聲稱上述戶口為廉署人員所有,要求電騙案受害人存入款項作資金清查或調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