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於去年3月的審核會面時申報他並無擁有物業。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公屋申請人案發時擁有位於尖沙咀彌敦道一個住宅物業。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單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被告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於去年3月的審核會面時申報他並無擁有物業。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公屋申請人案發時擁有位於尖沙咀彌敦道一個住宅物業。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單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被告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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