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前警長,未經許可從8名同袍接受多筆貸款合共21.6萬元,早前承認11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4個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與女友因前年社運政見不合分手,加上當時工時長壓力大而染上賭癮,對於令警隊聲譽受損感到慚愧及後悔。
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時指出,雖然沒證據顯示案件是濫用權力或受賄,但受害人是被告下屬,涉及金額及次數多,判監無可避免,同時頒令被告須歸還16.6萬元。
44歲被告黃世雄承認11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另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