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及國徽條例》上周五正式刊憲生效。教育局今日向全港中小學和幼稚園發出通告,就將國旗和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學校升掛國旗和區旗及舉行升國旗儀式事宜提供最新指引。
由明年1月1日開始,中小學必須於每個上課日,以及元旦日、7月1日特區成立紀念日和10月1日國慶日升掛國旗。學校如有足夠旗桿,在升掛國旗時應同時升掛區旗。
此外,學校必須每周舉行一次升國旗儀式,儀式中須奏唱國歌,又強烈建議學校在畢業禮、陸運會等重要的日子舉行升國旗儀式。
至於幼稚園方面,應考慮其校舍空間、設施、環境等因素,在條件許可下盡可能參照中小學的規定升掛國旗及區旗,以及舉行升國旗儀式,讓學生從小開始認識自己國家的國旗和國歌。
教育局又鼓勵國際學校等提供非本地課程的私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按學校的實際情況安排升掛國旗及舉行升國旗儀式,讓不同種族或國籍的學生可了解身處國家的文化及歷史。
至於專上院校方面,有關《條例》訂明專上院校須參照教育局局長向中小學發出的指示,處理有關每日升掛國旗及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已致函相關院校,提醒院校在有關《條例》下的責任。
發言人表示,培養學生對國民身分的認同,是學校教育應有之責,國旗、國徽、國歌及區旗的學習內容一直蘊含於本地中小學課程的不同科目中。一直為學校提供相關的課程資源和教師專業發展課程,協助學校推行有關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