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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7日 時事脈搏

官指圖射警員 15歲童涉藏鐳射筆罪成

15歲男童9月21日在屯門西鐵站被警員截查,被發現疑藏有鐳射筆、改裝長傘等,被控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否認兩罪。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前,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27章27條,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一度反對指做法對被告不公,但不獲裁判官接納。

裁判官指出,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當時身處遊行地點,且攜有護膝等裝備,認為他當時有意圖以鐳射筆照射警員或他人,而涉案的雨傘及行山杖亦經過蓄意改裝,最終裁定他兩罪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少年須繼續還押。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今次裁決相當危險,指在審訊過程中,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利用鐳射筆犯罪的意圖,擔心案例令警方以為毋須證明涉案人有意圖使用鐳射筆犯罪,亦可用相同罪行控告,令法律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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