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提出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製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市場監管總局重點打擊,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如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以及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指南指出,醫療美容廣告屬於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布或者委託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廣告主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製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並嚴格按核准內容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