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較早之前曾撰文,表示移民前需先了解當地稅制,切忌一知半解,急於賣樓可能會產生更大的機會成本。不過,對於計劃長期保留香港物業,又或移民後繼續做「收租佬」,以同一種習以為常的理財模式,在不同稅務法律環境下,除了「如意算盤」未必可打響,遙距管理物業的成本和限制同樣需要關注。
英國作為移民熱門的目的地之一,對比香港,除了整體稅率較高之外,稅制在結構上也完全不同。成為當地稅務居民後,需就全球收入納稅,香港物業的租金自然也不能例外,除了淨回報受到影響,更可能會出現「負現金流」的情況。另外,移居前需要有更多準備功夫,將來人在異地時,才能將物業順利賣出,當中的規劃都需要慎重處理。
收入綜合評稅稅率或更高
以個人名義持有的物業,出租時的租金收入,在香港和英國的稅務計算方式完全不同。在香港,租金收入需要繳納物業稅,除了稅率劃一15%之外,和工作收入所產生的薪俸稅,是獨立分開評稅的;而在英國,租金和工作收入同屬「非儲蓄收入」(Non-Saving Income),評稅時會綜合計算入息稅,稅率以累進制計算,即是所謂(賺錢)能力愈大,(交稅)責任也愈大。
香港很多朋友計劃移民英國後,會出租香港的物業補貼生活支出,甚至作為主要的收入來源,這種想法本來是無可厚非。然而,如果持有的物業還有按揭,稅後回報的情況會大不同。在英國的稅例上,按揭當中只有利息部分可以扣稅,而本金償還的部分是不能扣減的。
按揭物業易產生負現金流
而自從2017/18的稅務年度開始,業主在申報入息稅時,不能再直接從租金中扣減100%利息支出,以「淨收入」的方法報稅。取而代之的是,利息支出只有20%的稅務抵扣,這個變化除了會令高稅階及額外稅階的納稅人支付更高的入息稅外,由於百分百的租金收入會用作綜合評定應稅收入,令納稅人更容易跌入稅率更高的稅階。而在香港的物業,按揭還款普遍都是本息償還,對於高稅階的納稅人,租金收入便可能出現「負現金流」的情況。
假設一個移居英國的朋友工作年收入是50270英鎊,本身是一個基本稅階的納稅人,在香港的自住物業尚有按揭需要還款,計劃出租,預期租金收入每月為25000港元,按揭還款每月18000港元,當中有6000港元是利息,12000港元是本金。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年度應稅收入會變成:50270英鎊 + 30000英鎊(每1英鎊兌10港元,25000 x 12 / 10) = 80270英鎊。租金收入所衍生的額外入息稅是:30000英鎊 x 40% = 12000英鎊(以稅率40%計),而利息支出的稅務抵扣只有:7200英鎊 x 20% = 1440英鎊。所以出租物業後,會額外產生入息稅:12000英鎊 – 1440英鎊 = 10560英鎊,稅後收入只有30000英鎊 – 10560英鎊 = 19440英鎊,低於按揭還款的21600英鎊,變相產生了2160英鎊的「負現金流」,在這種情況下,賣出按揭物業,重新配置資金,會是更明智的做法。
授權物業買賣須慎重考慮
至於買賣物業,移民後,當時人往往未必能親身回港處理,普遍以授權方式委託留港親友代為處理。但在訂立授權書時,要注意權限是否足夠及清晰,例如授權書只表明委託相關人士處理物業放售事宜,假若買賣合約要求成交時「交吉」,而當時單位仍然在出租,獲授權人士由於沒有相關權力終止租約,買賣便不能順利進行。
如果身在英國時才訂立授權書,視乎賣出物業所有地的法制,或需要國際公證人、當地政府認證機構、大使館等多重程序,交易所需時間及成本將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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