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提及成為了英國稅務居民後,即使沒有將海外的收入滙入英國,也依然有「報稅」和「繳稅」的責任。有精明的讀者朋友提出「滙款制」(Remittance Basis)一詞,正好和筆者本篇想講的3個英國稅務迷思有密切關係。
在英國稅例中,「國藉」(Citizenship)、「居民」(Resident)和「定居」(Domicile)是3種完全不同的概念,當中,「定居」的身份對海外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甚至全球資產的遺產稅,都有非常重大的影響。
英國稅務居民需就來源於全球收入及資本利得繳納英國稅項,然而,針對並非以英國作為定居地(Non-Domicile)的個人,可以通常申請一個名為滙款制(Remittance Basis)的稅務計算方式,只要海外收入和資本收益沒有滙入英國,就有機會不用就這些收入來源繳稅。由於滙款制涉及很多因素,包括一名稅務居民是否為「定居」的判定,對於不熟悉的朋友,很容易會跌入稅務陷阱。
(一)只要保持「無定居」(Non-Domicile)的身份並選擇滙款制,海外資產及收入便可獲豁免徵稅
的確,在滙款制的規定下,沒有滙入到英國的海外個人所得和資本收益,不需繳交英國稅項,然而在大前題下,是要保持「無定居」的身份。英國稅局對定居定義有很多不同的考慮,包括該名居民是否持有英國及海外物業、是否以英國作為唯一常住居所、是否有離開英國的意願、是否還有保持足夠的海外聯繫等。其中,如果在英國過去20個稅務年度當中,有15個年度為稅務居民,就會自動喪失無定居的身份,成為「認定定居」(Deemed Domicile),滙款制將不再適用。一但成為「認定定居」,除非離開英國達6年以上(過去20個稅務年度當中,最少6年不是英國稅務居民),否則定居身份不會自動消失。
(二)只要移民英國首15年都使用滙款制,海外資產及收入可以之後再慢慢做規劃
這是坊間一個常見的謬誤,不了解依賴滙款制的風險及缺點。首先,滙款制的申請是需要英國稅局同意,如果在一個稅務年度受某些原因影響,從而被認定為定居身份,即使海外收益不滙入英國,依然會被全球徵稅。第二,選用滙款制的年度會失去當年的個人所得及資本利得稅的免稅額,而滙款制在第八年開始(過去9個稅務年度當中,最少7年是英國稅務居民),每年要支付滙款制費用(Remittance Basis Charges)3萬英鎊,第13年開始(過去14個稅務年度當中,最少12年是英國稅務居民),滙款制費用更增加至每年6萬英鎊。如果海外收入並不是很多,盲目選用滙款制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利用「無定居」身份及滙款制累積海外收益及資產,之後再短暫離開英國,以非英國稅務居民處理完再回英國,便可合法省稅
英國有相對嚴謹的反避稅機制,這種做法並不可行。2013年開始,英國有針對這類短暫非居民(temporary non-residence)規定,凡在過去7個稅務年度當中,最少4年是英國稅務居民,在離開英國以後5年內重新回到英國,在離開這段時間的海外收入及資本利得,會在回到英國當年的稅務年度計稅。即使是無定居稅務居民,如果在這段時間將海外收益滙入英國,也會在滙入當年的稅務年度計稅。事實上,滙款在英國的含義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將個人相關收益轉移到英國,其在英國的家庭成員若使用海外資金,例如海外信用卡支付英國消費或支出,也可能被視為個人滙款至英國。在滙款制的理財規劃及使用上,建議要先諮詢專業的稅務顧問及財務策劃師。
(三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