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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日 專家評論

以電子方式簽立地產代理協議

近日有一些由地產代理業界推出的電子平台或手機程式,宣傳可令地產代理及物業賣家便利地簽立地產代理協議。筆者明白,在通訊愈來愈追求速度的年代,涉及物業交易的不同層面都可能有電子化的趨勢;然而,買賣物業始終不同一般網購,涉及金額巨大,筆者希望提醒地產代理及消費者,在使用電子化服務時要特別留神,不要忽略一些重要細節。

就所謂以電子方式簽立地產代理協議而言,首先,地監局作為負責規管香港地產代理業界的法定機構,是不會就個別公司或業界機構推出的商業產品或商業活動作出任何評論。因此,消費者應留意,市面上並不存在任何所謂獲得地監局批准、認可或接受的產品(包括電子服務)。

事實上,不論地產代理以任何形式(包括以電子方式)與其客戶簽立法例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應小心及必須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特別是《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簡稱《常規規例》)的所有相關條文及地監局發出所有適用的指引,包括但不限於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指引。

根據《常規規例》及地監局發出的執業通告(編號12-01(CR)),地產代理在與客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之前,須向並非由律師代表的客戶解釋地產代理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以確保客戶知悉其權利及責任。如客戶不明白任何條文,地產代理須建議客戶尋求法律意見。即使地產代理在以電子方式與客戶簽立地產代理協議時可能無法與客戶會面及當面解釋協議內容,地產代理仍須遵守相關指引。

此外,地產代理亦不可將任何額外條款預先納入或印在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內,或在某些供客戶選擇的選項中預先為客戶作出選擇;任何額外條款必須先向客戶解釋清楚,經代理與客戶雙方同意方可加上。

倘若地產代理利用其他電子形式(例如電郵或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客戶傳送地產代理協議,以便客戶列印該協議於紙張上然後簽署的話,地監局建議地產代理在隨後與客戶見面時,應安排客戶在該地產代理協議的列印本上加簽,避免客戶的簽署有任何真確性的爭議。

此外,地產代理以電子方式與客戶簽立地產代理協議時,亦應按照執業通告(編號09-10(CR))中的規定,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就地產代理協議的傳送及接收設定密碼或加密,以減低數據被更改或客戶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

日常生活中,電子通訊及互聯網服務讓我們享受不少便利,但在處理重要事情時,例如買賣物業,消費者或代理都不應該掉以輕心。科技日新月異,地監局會留意新興的執業形式及手法,並密切監察市場動向,與時並進,為業界提供清晰指引。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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