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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6日 專家評論

更清晰透明的物業廣告

為了增加物業廣告的透明度,讓消費者更易於識別由地產代理發出的廣告中的所涉及的物業及廣告的新舊,減少當中引發的誤會,地監局發出了一份剛於12月1日生效的新執業通告,就地產代理發放物業廣告發出更嚴格的指引。筆者藉此文章向物業賣方及業主呼籲,希望他們能配合地產代理為符合有關指引的新做法,使物業廣告更有準則。

根據新通告,地產代理在發出任何物業廣告前,除了須先取得該物業的賣方或業主的書面同意,以及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該廣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之外,他們還須就每一個發出廣告的物業編配一個獨有的識別編號,並在廣告上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物業編號及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此外,地產代理公司須確保廣告所載的資料在廣告日期是準確及有效的。在有關的物業不再可供出售或租賃後或有關的地產代理協議終止後(兩者之中以較早者為準),所有發出的廣告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從網絡空間、店舖櫥窗或其他廣告渠道中移去。

執業通告適用於所有類型物業的廣告,包括但不限於一手物業、二手物業、非住宅物業及境外物業;並不論有關物業所作或擬作的用途,亦不論該物業是否已建成。另租賃物業的廣告亦包括在內。由於地產代理在發出廣告前須取得該物業的賣方或業主的書面同意,筆者呼籲物業的賣方或業主,配合地產代理提出的相關要求,以確保物業廣告的真實性。

事實上,就住宅物業而言,地產代理一向須與物業賣方或業主簽訂「地產代理協議」,當中有標準條文供賣方或業主授權代理為推銷其物業發出廣告。至於非住宅物業,由於沒有標準的「地產代理協議」可供使用,地監局建議地產代理公司可考慮採用類似標準「地產代理協議」中的相關字眼以書面形式取得物業賣方或業主的授權同意發出廣告。

地監局希望,透過新執業通告的指引,市場上見到由地產代理發出的物業廣告,會更加清晰及易於理解,減少消費者與地產代理之間的誤會,筆者衷心希望各業主能夠理解及加以配合,令物業市場上的資訊更加清晰透明。

消費者在選擇心儀物業時,可比較多幾間地產代理公司所發出的廣告,同時參考媒體報道或政府的成交數據,以掌握物業的價格水平走勢,以及對物業市場和心儀的屋苑或地區有更多的了解,這樣才是精明的消費者。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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