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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F | 2013-08-17 05:00

曹偉邦

小心暑期工的強積金安排

步入暑假,不少莘莘學子不會因此而停下來,有的會到外地遊學考察,有的參與不同的學習興趣班,部分則會趁此空檔做暑期工,在籌集學費及生活費的同時,也可以累積更多的社會經驗,從而為未來正式踏入職場預先熱身。對於僱主來說,是否要為暑期工參與強積金計劃,僱員又是否要作出供款呢?

就暑期工的個案,首先僱員必須滿18歲才例入強積金計劃範圍,再判斷這份工作會否連續僱用超過60天。如果僱員於7月中假期開始後才建立僱傭關係,直至9月初開學前完結,那麼便不符合強積金計劃必須連續受僱60天的規定,僱主及僱員便沒有必要參與強積金計劃,但如果僱員是應屆的文憑試考生或大學學生,在完成考試後便開始工作,那麼工作期間便很大機會超過60天,也就是必須要參與強積金計劃。

根據條例規定,無論是全職或兼職,只要僱傭關係超過60天便要參與計劃,無論實質工作時數的多寡,與勞工條例的「兼職僱員」定義略有差別。以一個極端的例子說明,便是6月28日上班時簽訂僱傭合約並工作了1天,其後於8月30日才第2天上班,這情況便必須參與強積金計劃。除此以外,如果僱傭關係於暑假過後以兼職的方式延續,也會被視為連續受僱,只要超過60天便要參與計劃。

另一方面,相關收入的高低會被用作計算供款的基準。在此必須提醒僱主,僱主的供款部分是僱員相關入息的5%,每月以1250元為上限,並沒有設下限。對於參與強積金計劃的暑期僱員,即使當月只是獲發1000元相關收入,僱主仍要為強積金帳戶供款50元。僱員方面,則每月相關收入高於6500元才需要按5%的比率進行供款,同樣以1250元為上限。即使僱員的收入低於6500港元而無須供款,但只要符合連續受僱60天的規定,便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除此以外,僱主必須留意任何發放工資的模式,也會被視為連續受僱及相關收入。部分僱主為了方便或迎合僱員要求,可能每日以現金形式向僱員發放工資,那麼僱主便要格外小心紀錄及處理強積金供款,除了要如實紀錄工資發放的金額及時間,以便準確地計算供款外,也可能要與僱員達成協議預留5%作為僱員供款。

筆者希望提醒各位暑期工的僱主,不要為了一時方便或避免供款責任而漠視強積金的要求,因僱主一旦觸犯「沒有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規定,最高可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若當中涉及「向強積金受託人或積金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而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