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5 00:00
企業管治 李元莎、何順文
新的公司條例下董事法律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經常被股東視為保障自己利益第一道防線。根據數個不同的調查,都顯示香港很多公司董事並不了解自己的法律責任,經常在「踩鋼線」而不自覺。加上公司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出任董事的個人專業知識和經驗條件,令公司董事的素質頗為參差。
總括來說,董事對公司有一定的義務責任,這些責任可分為四個類別:
一、新公司條例之法定責任;
二、《普通法》之受信責任 (Fiduciary Duties);
三、聯交所《上市規則》的要求;
四、公司憲章與章程之權責;
舊公司條例對董事之謹慎、能力和勤勉責任並沒有具體說明,而《普通法》案例也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公司註冊處(CR)出版之《董事責任指引》嘗試詮釋《普通法》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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