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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0 00:00

潘國城

不要不發展 要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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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聯合國國際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發表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界定「可持續發展」的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報告獲得普世認同,視為在規劃與發展上應該堅守的原則。「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肯定須「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現實,但也明確說明在滿足這個需要之時,不能因而破壞子孫後代的福祉。當代成果成後代基礎「滿足當代人需要」是一個比較明顯的概念,通常就是指如何讓當代人提升生活質素;「不能影響子孫後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往往包含比較寬廣和複雜的內容,包括後代在經濟上繼續發展的能力、自然資源的保護、自然環境和生態的保存等等各種各樣關係,以至後代福祉的因素。每當我們 ...

(節錄)全文共196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