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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00:00

王禹

提名委員會是「提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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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這就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將來採用普選方式產生時,就必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是行政長官進行普選的前提條件。戴耀廷教授2013年12月19日在《明報》發表的文章《再思「公民提名」的法律基礎》,引述普通法的有關解釋原則和方法後指出,「現在《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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